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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霍俊霞与马友帅、邵秀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俊霞,马友帅,邵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199号申请人霍俊霞,女,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马友帅,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邵秀芬,女,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霍俊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邴苌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