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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刘朋村依云香溪小区1号别墅顶楼。法定代表人朱海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加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青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办事处三楼(武黄路045号)。法定代表人许昌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民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催缴仍未预交上诉费,本院作出(2015)苏民终字第00103-1号民事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上诉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870元减半收取17435元,由上诉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70元中多出的17435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蔚代理审判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