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晓明与袁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明,袁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69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明。被执行人袁海林。黄晓明与袁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袁海林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晓明借款10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4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海林所有的位于泰州市姜堰区亚方大厦1幢10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80029936、有抵押、轮候查封)。2015年3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的房产外,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张民初���第0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明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