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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蔡国林与曹敦民、曹敦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林,曹敦梁,曹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3号原告蔡国林,男,汉族,53岁,农民,住阿瓦提县。被告曹敦梁,男,汉族,42岁,农民,住阿瓦提县·。被告曹敦民,男,汉族,39岁,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林与被告曹敦梁、曹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林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敦梁、曹敦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林撤回对被告曹敦梁、曹敦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国林负担。审判员  查平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