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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洲与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洲,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32号原告吴洲,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谭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倪宏。委托代理人张猛。原告吴洲因不服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2014)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洲,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代理人倪宏、张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纠纷,不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洲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洲负担。审 判 长  陆俊騑审 判 员  洪 彦人民陪审员  吕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