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云南威信红锦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成忠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威信红锦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黎成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云南威信红锦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甘河村沙子坡。法定代表人张为波。被告黎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威信红锦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成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威信红锦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成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云南威信红锦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