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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859-1号张卫林与杭州秋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霄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善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卫林于2014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名下有4套商业用房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月18日约谈被执行人董善建,董善建表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3月19日本院作出将被执行人董善建、刘敏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4月2日约谈申请人研判案情,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有效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8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