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杞松芹诉顾云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杞某某,女,彝族,1980年2月1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娄松,黄瓜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顾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原告杞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杞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忠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振勇、陈宗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杞某某诉称:原告杞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2010年1月相识谈婚,2010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6日生育儿子顾某,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吵闹,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虽然被告作为上门女婿,但被告从来不听原告父母劝说,原告看在儿子的份上忍让着被告,可被告不关心家庭,致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多次提出离婚,但为争儿子抚养权未能达成协议,被告经常威吓原告,为此,原告一直不敢和被告离婚。2012年10月的一天,双方再次发生吵闹,被告带着儿子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已满二年,经原告多处寻找,仍无被告及儿子的消息。综上所述,被告离家出走二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顾某由被告顾某某抚养。被告顾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杞某某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法庭列举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欲证实原告杞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原告杞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经本院审核并与原件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元谋县江边乡盐水井村民委员会盐水井村民小组、盐水井村民委员会证明,欲证实被告顾某某于2012年19月与原告杞某某发生纠纷后带着儿子顾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原告杞某某家,已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二年。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是被告顾某某与原告结婚后原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共同出具的证明,其形式合法,能证明被告顾某某与原告杞某某发生纠纷后二年多没有回原告家,至今杳无音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顾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杞某某与被告顾某某2010年1月相识谈婚,2010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6日生育儿子顾某,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在同共生活过程中,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双方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2012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之后被告带着儿子顾某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处寻找,被告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二年。2014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顾某由被告抚养。2014年4月3日本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被告顾某某婚后一起到原告杞某某家生活,并生育儿子,应当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但在相处的过程中因其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之后被告带着儿子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处寻找,被告至今二年多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的行为已伤害了夫妻之间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杞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顾某(2011年2月6日生),由被告顾某某抚养。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杞某某承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忠伟陪??审??员??刘振勇陪??审??员??陈宗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李得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