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霍永军与王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军,王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霍永军,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王建国,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83号。负责人史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永军与被告王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永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霍永军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