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高树本、李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负责人蒋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长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高树本,农民。被执行人李如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45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6元,执行费4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树本银行存款1400元,被执行人李如��缴纳执行费452元,给付执行款356元。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李 彬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