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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冯轲,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冯轲、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因向张某甲索要欠款未果,将张某甲叫到西安市濡桥区席王街办卞家村二组卞武某家门前,曹某某使用木棍殴打张某甲,宋某、朱某某、张某某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后强行用车将张某甲拉至西安市临潼区凤凰大道紫霞三路,对其继续殴打,强迫张某甲打电话借钱。后四人又将张某甲拉至西安市临潼区西大街宁静宾馆103房间,宋某安排朱某某、张某某负责看管,自己与曹某某离开。2014年11月12日6时许,宋某、曹某某回到103房间继续让张某甲打电话借钱。12时许,张某甲趁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熟睡之机逃离。经核工业四一七医院诊断,张某甲左手环指末节指骨撕脱骨折,右大腿后侧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四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宋某之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宣告缓刑之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二、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三、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