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长贵、邓宏业、雷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贵,邓宏业,雷月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389号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秋林,男。被告李长贵,男。被告邓宏业,男。被告雷月娥,女。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贵、邓宏业、雷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秋林及被告李长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宏业、雷月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0日,被告李长贵向原告下属岳壁支行借款8万元,邓宏业签订了对本笔贷款的保证合同,邓宏业之妻雷月娥出具了同意保证证明书。贷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确保原告信贷资产安全,现要求被告李长贵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由被告邓宏业、雷月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长贵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确是事实,我同意归还原告借款,只是现在没能力归还。被告邓宏业未做答辩。被告雷月娥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平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7日变更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岳壁信用社相应变更为岳壁支行。改制前后权利、义务、各项业务正常接续运转。2012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李长贵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长贵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用途为购长山药,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月利率11.4‰,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向被告加收50%的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邓宏业签订保证合同,邓宏业之妻雷月娥出具了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证明。合同约定,被告邓宏业为被告李长贵的贷款8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当日,被告李长贵在原告机打的借款借据中借款人栏内签名捺印,被告邓宏业在该借款借据中作为保证人签名捺印后,原告借给被告李长贵8万元。借款后,被告归还利息43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作清偿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李长贵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关于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证明、借款借据、贷款明细查询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长贵签订的贷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邓宏业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均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长贵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仅归还利息4300元,未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李长贵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剩余利息、罚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邓宏业与原告签订有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邓宏业对被告李长贵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之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雷月娥虽然出具了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证明,但其并未签订保证合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宏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长贵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承担该款从20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包括其已支付的利息4300元),利息按月利率11.4‰计算;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的罚息,罚息按月利率5.7‰(11.4‰×50%)计算。二、由被告邓宏业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长贵、邓宏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文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巩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毋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