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吕蓉与陈宇航、裴安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航,吕蓉,裴安革,李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蓉。原审被告:裴安革。原审被告:李小青。上诉人陈宇航为与被上诉人吕蓉、原审被告裴安革、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陈宇航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宇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