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某某建设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某某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69号女人世界,组织机构代码:10440002-5。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某某建设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忠代审 判员  陈巾豪人民陪审员  张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翟漫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