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赵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赵祥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文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东辉,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赵祥亮,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1日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被告赵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