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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爱连与盛明和、张娟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连,盛明和,张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连,女,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执行人盛明和,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张娟云,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爱连申请执行盛明和、张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盛明和、张娟云现下落不明,我院已对其进行网上协查,待发现线索后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