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玲与宋志华、淮安市淮安区环境管理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宋志华,淮安市淮安区环境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陈玲。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宋志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环境管理处,住淮安区竹巷街北2号楼。委托代理人仝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厦门路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诉被告宋志华、淮安市淮安区环境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9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文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