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孙美丽、陈启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孙美丽,陈启发,宁波盛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杨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洪,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美丽。被执行人:陈启发。被执行人:宁波盛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启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美丽、陈启发、宁波盛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启发名下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熊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