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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京国、王祝平与王秋连、范兆芬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京国,王祝平,王秋连,范兆芬,崔荣华,王婷婷,王琪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魏京国。原告王祝平。被告王秋连。被告范兆芬。被告崔荣华。被告王婷婷,年龄不详。被告王琪娜,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京国、王祝平与被告王秋连、范兆芬、崔荣华、王婷婷、王琪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秋连、范兆芬、崔荣华、王婷婷、王琪娜的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秋连、范兆芬、崔荣华、王婷婷、王琪娜的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宏奎审 判 员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