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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木英与赵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木英,赵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李木英,女,汉族,1951年9月8日生。被申请人:赵彪,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生。申请人李木英与被申请人赵彪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李木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彪车牌号为赣A某某轿车一辆,现申请人李木英提供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赣A某某轿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赵彪。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木英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赵彪所有的牌号为赣A某某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