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现住丰顺县。被告黎某某,女,汉族,现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兆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