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段有志与周长栋、高心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有志,周长栋,高心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段有志,男,汉族,1958年0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周长栋,男,汉族,1989年01月09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高心彩,成人,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段有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高心彩所有的鲁M×××××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心彩所有的鲁M×××××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