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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丁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钟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