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通与秦彪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通,秦彪,秦加帮,齐荣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通,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彪,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荣花,女,1955年5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加帮,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荣花,女,1955年5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荣花,女,1955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郭通因与被上诉人秦彪、秦加帮、齐荣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通,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秦加帮、秦彪的委托代理人齐荣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4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