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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陶传洪与赵选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陶某某,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6月23日生,布依族。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某某诉称:双方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陶某乙。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好,但2010年3月赵某某突然离家出走,距今已有四年多,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婚生子陶某乙由陶某某抚养。陶某某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陶某某的身份事项;2、结婚证二份,证明陶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3、证明一份,证明赵某某自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陶世成系双方婚生子。赵某某未到庭,也未递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陶某某递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赵某某放弃抗辩权,故予以认定。经庭审��证、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现确认如下事实:陶某某、赵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取名陶某乙。2010年赵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帮助。本案中的赵某某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陶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鉴于赵某某目前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双方的婚生子由陶某某抚养较为适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陶某乙由陶某某直接抚养。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公告费400元,由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蔚群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