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国想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国想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武汉国想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产业园华师园路二号。法定代表人任松文,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国想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发的票号为×××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柒月贰拾壹日,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民生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国想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凤生审判员 吉 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