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祁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三、四年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被告买了一辆货车并在武威城里居住。期间,被告只要不跑车就在麻将馆里玩,有时夜不归宿,对我和孩子也不关心。2013年9月,被告把孩子看病的钱也花掉,为此致夫妻关系恶化。我先回娘家居住,后又外出打工。现双方分居一年余,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近几年我经常���麻将属实,但不算赌博。2013年9月原告回娘家后,我三次到其娘家劝请原告回家,可是原告没有回来。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抚养教育和尽快偿还债务,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某和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4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06年11月,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被告购买了一辆货车搞运输并在武威城区租房居住,空闲时被告经常玩麻将,有时晚上不回家,原告嫌被告对其和孩子关心不够,为此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14年9月,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后又外出打工,双方遂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近年来因被告在空闲时玩麻将,贪图玩乐,对原告和孩子关心体贴不够,为此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双方分居仅一年余,在分居期间被告能多次劝请原告,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珍惜感情、互相谅解,被告能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夫妻关系仍可改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四月三日书记员 侯世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