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润颜与麦兆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润颜,麦兆祥,黎永源,李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润颜,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麦兆祥,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黎永源,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婷玉,女,汉族,住所河南省沁阳县。再审申请人李润颜因与被申请人麦兆祥、黎永源、李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润颜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被申请人麦兆祥主张的事实是严重不相符的,导致判决严重错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再审。被申请人起诉状主张黎永源共拖欠借款本金2笔共260000元,但判决书却判决黎永源向麦兆祥偿还借款本金3笔共310000元,属于严重超裁。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当庭增加变��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当庭同意但没有将该变更申请重新告知各被告。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也未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直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银行告知被法院扣划70万元方知本案的存在,之前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案的诉讼资料。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十)、(十一)项的再审事由,请求撤销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判项,并改判再审申请人李润颜无须承担被申请人黎永源290000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无须承担案件受理费12012元。再审审查查明,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麦兆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本金31万元及利息,理由是黎永源还于2002年2月1日向麦兆祥借款50000元。一审法院于同月8日作出(2014)佛城法民三��字第292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为判令李润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但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被申请人麦兆祥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因再审申请人李润颜及被申请人黎永源、李婷玉缺席,法庭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另行给予答辩期限,并择期另行开庭审理。现一审判决在被申请人麦兆祥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后迳行审理并判决,属于超出诉讼请求作出裁决。再审申请人李润颜提出的该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进入再审。至于事实实体认定是否准确,待再���实体审理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阮惠雄审 判 员 彭晓鸣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绮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