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尚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告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成都四合新锐物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自有的大众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江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