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顾腾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