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卞长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卞长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强、唐博,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卞长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