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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新民,身份证号码:×××1428。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631。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认识后在一起生活,分别于××××年××月××日生下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下女儿王某丙,后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从认识之日起因性格不合,一直没有共同语言,加上被告个性孤僻,对原告漠不关心,不为家庭的将来打算着想。原告在2012年9月12日遇车祸受伤在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都没有探望过一次,连安慰的电话都没有打过一次,原告对此非常伤心,感觉无法在一起生活,被迫在外打工,期间曾多次回家探望孩子,但被告仍然对原告不理不睬。至此,原告对被告的所行所为大失所望,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杨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2、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3、户口本,证明原告户籍信息。被告王某甲辩称:被答辩人杨某在起诉状中所讲,不是事实,答辩人王某甲非常在乎与被答辩人杨某这段婚姻,对被答辩人呵护有加,处处迁就。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讲,对其漠不关心。在2012年9月对被答辩人因车祸治疗期间,答辩人在医院陪护至出院。被答辩人外出打工回来,答辩人对其都是恩爱有加。并不存在不理不睬。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现请求法院帮忙劝被答辩人回家与答辩人一起生活,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被告王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王某甲的户籍情况;2、户成员信息,证明王某甲及其家庭成员信息情况;3、廉江市安铺医院产时记录,证明杨某于××××年××月××日在该院生育一女孩。经过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对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无异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2月24日举行婚礼完婚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完婚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生活,做到互敬互爱,相敬如宾,勤奋持家,共同教育培养儿子。如果双方离婚对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不出庭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由于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忠审 判 员  郑伟珠人民陪审员  麦东喜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