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某甲、王某及第三人孙某乙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孙某乙,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448号原告孙某甲,居民。被告王某,居民。第三人孙某乙,居民。第三人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王某及第三人孙某乙、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海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