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梅申请执行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号*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郭玉轩。申请执行人黄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第214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520.00元。在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梅诉被告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粮泰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148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