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雪花与李志强、李怀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雪花,李志强,李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申雪花,职工。被执行人李志强,农民。被执行人李怀柱,干部。本院在执行申雪花申请执行李志强、李怀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志强、李怀柱已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雪花其余权力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武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