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26日,汉族。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