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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秀英、曾楠、曾北京、李爱香诉阴勇强、任涛、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北京,曾某,李爱香,黄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任涛,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阴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曾北京,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原告曾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学生。原告李爱香,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原告黄秀英,女,汉族,铜川市人,退休工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习习,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被告任涛,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经理。被告阴勇强,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黄秀英、曾某、曾北京、李爱香诉阴勇强、任涛、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起交通肇事者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作民事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