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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伟力高(深圳)企业有限公司与黄金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伟力高(深圳)企业有限公司,黄金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伟力高(深圳)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杜国昌。委托代理人周丽萍,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孙正耀,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上诉人伟力高(深圳)企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伟力高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金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伟力高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800.94元;2、请求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上诉人黄金光的答辩意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伟力高公司辞退黄金光是否合法。关于此项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伟力高公司因黄金光“上夜班期间在车间赌博、睡觉”,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依据厂纪厂规对其作出解雇处理。黄金光虽不认可其存在赌博行为,但伟力高公司提交的《奖励申请与违纪通知》与《离职通知书》的离职原因均载明“上夜班期间在车间赌博、睡觉”且均有黄金光的签名确认,在黄金光未能提交反证或举证证明其签名系伪造的情况下,本院对伟力高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予以采信。其次,伟力高公司修订《奖惩条例》时向全体员工征询意见,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就审议结果向全休员工进行通告,《员工手册》亦有发放给黄金光,且《奖惩条例》及《员工手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奖惩条例》及《员工手册》可以作为伟力高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但是,伟力高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对黄金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伟力高公司虽依据相关违纪事实与规章制度对黄金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但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且起诉前亦未补正有关程序,属程序违法;伟力高公司虽于二审当庭提交《联络函》以证明其对黄金光作出解雇决定前已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但并未就该《联络函》超出法定举证期限提交作出合理说明,且该《联络函》的出具日期为2014年9月1日晚于离职通知书的作出时间(2014年8月29日)不符常理,故本院不予采信。据上,伟力高公司未经通知并征得工会意见即解雇黄金光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黄金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就该项问题的认定与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未就此一审判项提出上诉,视为认可,本院亦对此项裁判予以准照。综上,上诉人伟力高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伟力高(深圳)企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