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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伟,总经理。被告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志成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