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冬梅与济宁友邦伟业塑料有限公司、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梅,济宁友邦伟业塑料有限公司,刘雷,刘霁,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赵晓霞,孟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485号原告徐冬梅被告济宁友邦伟业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刘雷被告刘霁被告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赵晓霞被告孟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梅诉被告济宁友邦伟业塑料有限公司、刘雷、刘霁、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赵晓霞、孟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