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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76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庞雪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自有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下女儿李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各异,经常吵架,婚前婚后原告均沉迷游戏至深夜3、4点,不顾家庭一切事务,更谈不上关心原告与女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无法交流与沟通,导致夫妻关系冷漠,夫妻名义名存实亡。2013年分居到现在已经将近2年,2014年5月5日提起诉讼并判决不准离婚。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5号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2、婚姻登记表,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关系;3、(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16号法院判决,证实原告2014年5月5日提起诉讼并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李某甲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记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自由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各异,不顾家庭事务,已分居生活将近2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作出(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不但不能和好,反而更差,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3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自己民事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自由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作出(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以双方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不但不能和好,反而更差,双方已互不往来,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合法合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乙的抚养,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5号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黄某极少和女儿在一起。婚生女儿李某乙与被告李某甲在一起并一直照顾。因此,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婚生女儿李某乙较为适宜。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李某乙要求,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直接抚养。原告黄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被告李某甲。至婚生女儿李某乙年满18周岁止,原告黄某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庞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