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楼某某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合刑监字第00006号楼某某:孟晓锋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晓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孟晓锋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孟晓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孟晓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孟晓锋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你作为被害人向本院申诉提出:孟晓锋在向申诉人借款时没有虚构用途、隐瞒真相,申诉人3000万元借款不是被骗取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孟晓锋没有骗取借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原判据此认定孟晓锋此节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充分,且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孟晓锋的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导致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的保证责任得以逃脱,严重损害了申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依法处理。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孟晓锋在明知个人无还款能力情况下,虚构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等事实向申诉人等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承兑汇票业务及其他消费,并未用于公司经营,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结合其巨额借款至案发时仍不能偿还,且私自用润德公司公章提供担保等客观方面的行为,应认定孟晓锋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诉人认为原判认定孟晓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楼某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