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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刘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文,刘乐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刘汉文,居民。被告刘乐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文诉被告刘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文负担。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