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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叶永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叶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10-1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843-2。负责人黄金树,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大春,男,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叶永发,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永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永发在漳平市南洋镇政府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叶永发在漳平市南洋镇政府除了每月保留9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从2015年4月起至扣满20000元及利息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