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池州一绝饲料有限公司与竺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一绝饲料有限公司,竺国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79-1号原告:池州一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吴春林、总经理。被告:竺国财,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一绝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竺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一绝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竺国财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池州一绝饲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竺国财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池州一绝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座落于贵池区涓桥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池土国用(2013)第CHZ-015/2013号】、【池土国用(2010)第1604316004CHZ-009/201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胡少斌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程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