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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青与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龙州路。法定代表人闫敏,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从被执行人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案款5756.53元(已发还含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6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