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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端发诉被告闫乐琴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李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