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浩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玉清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浩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程浩育。法定代理人程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代表人冯贤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李玉清银行存款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