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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庞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系原告之子。被告程某某,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徐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