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